内容摘要: [ii]关于俾斯麦模式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请参见:[德]姜爱生: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现实问题和发展趋势以及欧盟影响,喻文光译,载邹海林主编:《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ii] 关于俾斯麦模式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请参见:[德]姜爱生: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现实问题和发展趋势以及欧盟影响,喻文光 译,载邹海林 主编:《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文章认为,宪政民主虽然由资本主义所创立,但不能由此得出姓资的结论。因此,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干涉公民的自由,或者不接受人民的监督,就是一种严重的权力越位,在宪政民主国家就是违宪。
其实,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并不矛盾,网络扩展了公众参与反腐的渠道,加强了舆论监督的纵深和力度,也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一旦权权交易形成,整个社会就板结化了,下层的人难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官二代、富二代就这样产生了。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其中包括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绝对权力是排斥监督的,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权力。可话音刚落,堂堂的国家主席都不能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张千帆教授在其专著《宪政原理》中,将其列为宪政国家的第一原则。权力就是利益,更是稀缺资源,因此人们看重权力,不愿意放弃权力。参考文献:[1] 张友渔文选: 下卷[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2] 《宪法学》编写组. 宪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 296.[3] 周叶中. 宪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55 -156.[4] 韩大元. 宪法与社会共识: 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J]. 交大法学,2012,( 1) : 9 -10.[5] 胡锦涛. 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G]/ /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 上( 一) .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5.[6]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沈宗灵,译.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73.[7] 季卫东. 法制的转轨[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45.[8] 张庆福. 宪法学基本理论[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41. 进入专题: 宪法实施 。
因为现实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次,宪法实施不同于法律实施之深层原因还在于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之不同。联邦党人认为,权利法案是多余的,是因为国家政府架构充分地保护了人民的权利,政府权力是列举式的,因而是有限权力。所以,联邦党人不希望列举权利清单。
具体表现在: 首先,宪法文本与其实施的悖论与冲突依旧存在,这可能成为宪法实施的制度性阻碍因素。反之,并列就意味着第一次出现的法律只是狭义的法律,而不包括宪法。
这就是 1787 年美国宪法只规定了权力规范部分而未规定人权规范的原因。按照概念统一的语义规范要求,同时使用同一个概念,必须在同一个概念内涵上使用,如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广义的,包括了宪法,那么就没有必要将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列了。所以,由于权力规范是活的,而基本权利规范是死的,这就无法启动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法机制以权利来对抗权力的野心。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才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其他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因为宪法的制定权在于人民自己,宪法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民意整合与集中表达,代表着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与价值诉求,也最能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认同。因此,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没有宪法之治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按照这种观点看待 1982 年宪法的实施,应当说已经实施得很好了,因为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得到了充分运行。因此,不能说宪法是一种闲法,国家机构规范的实施也意味着宪法的实施。
其实,宪法实施才是法律实施的关键,宪法实施意味着宪法权威的树立。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组建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源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从国家或政府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看,权力规范的实施也旨在保障基本权利综上不难看出,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摘要】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二,社会保障权属于基本权利,理应给予最高层次的保护,宪法在这个意义上无疑是最好的角色,构建至上而下完整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那么国家在履行这一基本义务的同时享有哪些权利呢?笔者认为,国家运用权利拥有者——民众赋予的权力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综合管理,排除一些干扰和自然灾害,从而保障社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其权利的体现。我国《宪法》也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虽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权,但二者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社会保险方面:《劳工保险条例》、《公教人员保险法》、《全民健康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参考文献】[1]孟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陈良谨.社会保障教程[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0.[3]葛寿昌.社会保障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4]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社会权[J].江苏社会科学,2010,(2).[8]潘孝珍.关于社会保障权研究的文献综述[J].财经政法资讯,2009(5). 进入专题: 社会保障权 。而宪法本质上就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因此确立社会保障权是宪法的题中之义。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同时推进,政府主导但不必事必躬亲,这样政府的包袱就会适当减轻,避免重蹈西方一些福利国家的覆辙,而社会要发挥大熔炉的作用,全国统筹。赵海军,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随之逐步发展和完善。仅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宪法权利还不够,原因有二:其一,宪法权利是文本性和实定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生活的变迁,社会保障权的内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保障内容和保障层次有可能发生变化。
社会保障权就体现了这一点,公民在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同时会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不能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通过帮助走出困境后应该将这个权利回归社会从而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但是在权利的获得上公民所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少。单单停留在保障老弱病残的层级上,被动性很强,缺乏立法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国家也应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被社会抛弃的权利。确立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地位对于发挥其保障作用尤为关键。
其二,宪法权利相对于自然权利来讲,它消弱了公民个人对抗国家的能力,社会保障权所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包含了自然权利(生存权)的成分。2008年被业界称为劳动法年,在这一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
宪法权利的文本化给国家带了一个紧箍咒,为国家的行为划定了一条线,使其不能越雷池半步。但是国家成立的初衷和最根本的目的便是通过提供基本义务进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
总之,确立社会保障权宪法地位尤为重要,若要达此目的,首先要加强社会保障权的立法保护。国家不仅要按照宪法的要求积极提供而且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层次,不能仅仅停留在弱势群体的救济这一狭窄的层面。
美国列举了公民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四种情况。因此,制订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很有必要。联合国的相关公约和文件都对社会保障权给予了规定。社会保障法未能突出社会二字的功效,国家推动不可否定,但是社会的作用同样不能小视。
同时建立事后的问责机制也非常必要。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对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保险制度做出了总体的规定。
社会主流观点也认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应完全由政府承担责任,包括提供一些物质、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条件。国际劳工局对社会保障的界定中也包含了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等情形。
2.完善相关的组织程序和制度保障近期被人们诟病的中国红十字会事件,让公众重新审视公益组织和团体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即使是国家机关,比如民政部在收集善款提供物质帮助方面同样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机关以及作为社会代表的公益团体在组织程序和制度建构方面都被人诟病。体现在立法上,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的立法宜精炼而不应过滥,宜统一而不应过散。
声明:也即不仅要保肚皮,还要保脸皮。